|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5、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6、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8、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9、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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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意见,落实中央关于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第
33 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即日起将进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备案管理工作。
在 2005 年 5 月 31 日 之前,根据网站性质,尽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ICP 证 )
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备案手续。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同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主页文件显著位置。
对于逾期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网站,各地通讯管理局将进行1万元以上罚款,我们也将应通讯管理局要求在
2005 年 5 月 31 日 之后关闭网站服务。
请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各项许可和备案手续,如果您需要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ICP 证 )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请您及时联系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通信管理局。
友情提示: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一、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此类网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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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此类网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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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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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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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地址:Http://www.miibeian.gov.cn
北京真灵商务科技
2005-05-24 |